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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索 引 号 : 008282882/2022-00532
  • 公文种类:
  • 发布机构:四川省人民政府
  • 成文日期:2022-08-23
  • 发布日期:2022-08-24
  • 文  号:川府发〔2022〕26号
  • 有 效 性 :有效
  • 废止日期:

四川省人民政府

关于省本级行政复议职责调整的通告

川府发〔2022〕26号

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,现就省本级行政复议职责调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自2022年9月1日起,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、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,省政府统一管辖以省政府、省政府派出机关、省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、市(州)政府以及有关法律、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,并以省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。此前,省政府工作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,以及申请人已向省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,由该部门继续办理。

二、自2022年9月1日起,申请人向省政府工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,省政府工作部门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,转送有管辖权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办理,并书面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。

三、司法厅作为省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,负责依法办理省政府行政复议事项。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通信地址为: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上翔街24号,联系电话:028—86606006,邮政编码:610015。

四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修订后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
四川省人民政府

2022年8月23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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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本级行政复议职责调整的通告

  • 2022年08月24日 19时22分
  • 来源: 四川省人民政府
  • 四川省人民政府

    关于省本级行政复议职责调整的通告

    川府发〔2022〕26号


  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,现就省本级行政复议职责调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    一、自2022年9月1日起,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、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,省政府统一管辖以省政府、省政府派出机关、省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、市(州)政府以及有关法律、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,并以省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。此前,省政府工作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,以及申请人已向省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,由该部门继续办理。

    二、自2022年9月1日起,申请人向省政府工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,省政府工作部门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,转送有管辖权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办理,并书面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。

    三、司法厅作为省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,负责依法办理省政府行政复议事项。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通信地址为: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上翔街24号,联系电话:028—86606006,邮政编码:610015。

    四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修订后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
    四川省人民政府

    2022年8月2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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